头条延伸>>
2008年9月28日,市物价局召开“城区居民供暖价格调整听证会”,提出城区居民供暖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30元、低保家庭每平方米25元标准收费的初审意见,与会代表认为涨幅过大,听证会上没有明确公布价格。物价局将听证会各方代表建议汇总,提交到市政府,不久后确定了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并沿用至今。
根据当时制定的采暖用热价格,一个采暖季节由每使用平方米20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20元,对持有“低保证”的居民采暖用热每使用平方米由17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5元,增加的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工业生产用热价格,由每吨115元调整为中准价每吨180元,上下浮动幅度为15%;经营、办公及其他用热由每使用平方米23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27元。
之所以将供热价格由使用面积改按建筑面积计费,原因是对计算建筑面积有明确规定,便于测量,用户房产证上一般都标注建筑面积,且省内绝大多数市都采用建筑面积计费。
本报记者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