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0月8日讯(记者 刘红杰) 从山东省国税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省国税局研究决定,2011年10月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