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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陈广普一审宣判
  • 2011年10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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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8日讯 (记者 崔洪英)日前,沂南县人民法院对原临沂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处长、副处级侦查员陈广普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广普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追缴受贿所得赃款1305154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款704032.12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广普在任临沂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305154元。另外,自1976年以来,被告人陈广普的全部财产及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共计4052859.16元,其中被告人陈广普能够证实有真实来源的所得3348827.04元,尚有704032.12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广普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临沂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处长职务之便,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同时,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又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被告人陈广普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赃款全部退回,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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