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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4男子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均获刑,此为菏泽“网偷”第一案
  • 2011年10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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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郓城10月9日讯(通讯员 傅德慧 王艳英 记者 景佳) 近日,郓城法院审结一起网络盗窃案,一团伙通过网络窃取并修改他人淘宝账户及支付宝密码,将支付宝内的现金7400元全部购买点卡,并将淘宝网店内共计54000余元的游戏点卡出售。据悉,该案是菏泽法院系统审结的“网偷”第一案。

    据办案民警介绍,4名涉案男子均是郓城人。2010年9月,被告人侯某(网名“镰刀”)、王鸿某(网名“别离”)、王法某预谋通过网络盗窃。先由被告人侯某通过网络查询到“中国网游点卡专营店”的店主谢某的详细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发送给被告人王法某,由其通过他人办出店主谢某的假身份证。

    随后被告人侯某通过手机修改谢某的淘宝账户及支付宝密码,并将支付宝内的现金7400元全部购买点卡,随后把淘宝网店内共计54000余元的游戏点卡通过QQ发送给被告人王鸿某,王鸿某又用QQ将点卡发给被告人卢某,被告人卢某明知是盗窃而来的游戏点卡而予以收购并出售,后支付王鸿某现金19000元,其中王鸿某得款9000元,侯某得款1万元。被告人卢某得款12000元。

    谢某发现被盗后迅速报警,郓城县公安局接警后通过技术手段,将该案破获。

    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王鸿某、王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以盗窃罪判处侯某、王鸿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处王法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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