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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外来务工者也能申请公租房
  • 2011年10月1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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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10月10日讯(记者 李淼) 日前,枣庄市政府出台了《枣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准入条件、配租管理及运营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记者了解到,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建筑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谁能申请

    《办法》中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审制度。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

    租金咋定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级差化租金。具体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房管等部门测定,并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先缴后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可凭租赁合同和发票提取本人以及共同租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缴纳租金。

    如何严管

    运营监督方面,申请人以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停止该单位3年内申报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有违反该《办法》规定的具体行为的,必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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