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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牌”是权大于法的典型标本
  • 2011年10月1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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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传涛

    日前,记者在安徽省怀宁县一家酒店见到了一块“外引内联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牌子上“未经县委、县政府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的字样甚是刺眼,“保护牌”落款是怀宁县委和县政府。怀宁县招商局局长高绍文告诉记者,为了促进地方招商引资,确实给一些企业发放了“保护牌”。今年1月15日县政府已经下文取消了“保护牌”。(《人民日报》10月10日) 

    尚方宝剑是个好东西。原因在于,无论执法人员如何牛气,也大不过天子的恩赐与特赦。须要明确,尚方宝剑毕竟是旧时代环境里皇权下的产物,在法治社会里只能是个传说。然而,在安徽怀宁县,对于一些企业而言,却的的确确存在尚方宝剑———“保护牌”。虽然县政府已经取消这把尚方宝剑的权威,但因为店主没有接到通知,以至于出现了“拿着鸡毛当令箭”的笑话。 

    不可否认,对于一些地方来说,在招商引资初期,确实存在相关部门找企业拉赞助、个别人员吃拿卡要等不利于企业发展的现象。但是,地方政府要做的是规范权力动作,而非给企业“保护牌”。给企业发“保护牌”,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净化市场环境,相反,这会给那些没有领到“保护牌”的企业创造更差的经营环境。甚至会造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另外,政府部门依法办事,进行检查也好、罚款也罢,都有法律支撑,一个“保护牌”很容易让企业忘乎所以,出现违法乱纪的情况,会很容易逃脱监督和处罚。

    企业发展需要的环境,不应来自于政府和权力的特赦,而在于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如果企业守法,政府首先要保障权力的正常运作,不能分割企业的利益;如果企业不守法,则应该规避一切特权,严格执法。就本质而言,安徽省怀宁县对企业颁发的“保护牌”,是权大于法的典型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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