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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啥你“拥有最终解释权”?
工商部门公布并要求删除装修行业“霸王条款”
  • 2011年10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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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1日讯(记者 李飞 通讯员 张建 王冰) 11日,济南市工商局公布装饰装修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其中“装修企业拥有最终解释权”等规定被要求删除。

    日前,市民张女士与一家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时,张女士使用了自己购买的卫生间瓷砖,安装后出现了裂痕。当她找到装饰公司时,施工人员却以材料是张女士提供的为由拒绝维修。无奈,张女士只好到工商部门投诉。

    根据消费者的投诉,近日,济南市工商部门对全市从事装饰装修行业的经营者展开调查,收集合同296份,查找出问题合同条款113条,下达行政建议书、责令整改通知书59份。

    济南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选择装饰材料的权利,装修企业强制搭售行为违反该法规定。因此无论消费者从何处购买的装饰材料,装修企业都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另外,装修企业在装修合同中规定,签单后如因甲方(消费者)原因发生退单,公司收取其工程款的20%作为违约金;凡消费者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消费者自负,给装饰企业造成损失的,消费者还应予以赔偿;非因装修企业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的工期相应顺延,造成的误工、损失费用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如不按时或无正当理由参加验收,装修企业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认可验收合格;装修企业拥有最终解释权等等一系列规定,均被工商部门认定为“霸王条款”。

    工商部门对相关装修企业下达了行政建议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其中“装修企业拥有最终解释权”的规定被要求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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