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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公布
每天同一对象只收一次费用
  • 2011年10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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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1日讯(记者 王衍 通讯员 王相武) 11日,记者从德州市物价部门了解到,近日,德州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出通知,制定并公布德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据了解,通知规定,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单设药事服务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员在由政府举办的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暂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根据患者就诊项目不同,一般诊疗费分为中医和西医、注射型与非注射型分别核定。对需输液的患者,疗程内复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德州市各县、市、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中医为9元/人、次;西医注射型的收费为8元/人、次,其它的为5元/人、次。每天只能向同一对象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西医就诊的,新农合的参合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报销不低于80%。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

    费,按项目付费的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不实行按项目付费的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要结合实施门诊统筹制度和推进付费制度改革,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断提高支付水平。中医就诊的,发生上述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和基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个人支付部分每次不得超过2元/人、次。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一般诊疗费的结算与门诊统筹支付方式的衔接,并采取措施防止重复收费和分解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一般诊疗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公示。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对已合并到诊疗费的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诊疗费,应按有关规定使用票据。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专用票据;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费,应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各县(市、区)物价、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及支付情况的监管。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据物价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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