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邹城10月11日讯(记者 晋森 李倩 通讯员 张凯) 邹城居民程某向银行借款25万元,济宁一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为保险起见,担保公司让程某和赵某等8人提供反担保。程某到期后未还清本息,银行将程某和赵某等人起诉,按照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将赵某的款项划走赔偿给担保公司,感到委屈的赵某又将程某等7人起诉,要求偿还损失。近日,邹城法院判决程某等七人分别承担赵某已承担的代偿款的八分之一。
2007年2月,程某由担保公司连带担保向银行借款25万元,期限两年,按月偿还借款本息。为保险起见担保公司要求程某提供反担保,于是程某和妻子以及亲友赵某等共8人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并签订反担保协议。2008年5月,程某生意亏损,无力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合计7.2万余元,按照银行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公司为程某偿还了该笔欠款。随后担保公司起诉程某支付代偿款及有关费用共计11.1万余元,并要求赵某等7名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08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担保公司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由于当事人程某未履行付款义务,法院遂依照担保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于2010年5月至12月间执行较有还款能力的连带责任人赵某银行存款等14万9千余元,为担保公司挽回了损失。赵某于2011年6月起诉至法院,将程某以及其余反担保人共7人告上法庭,要求分摊代偿款14.9万元以及利息损失3万元。
邹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赵某等8人与担保公司自愿签订反担保书,为有效合同。由于程某没有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负有连带责任且有还款能力的保证人赵某,但被执行人赵某有权行使追偿权。遂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程某等七人分别承担赵某已承担的代偿款14.9万元的八分之一,3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 反担保: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