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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指导标准调整
每生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不得超过30%
  • 2011年10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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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1日讯(记者 李楠楠) 自2011年秋季开学起,山东校企办学学费指导标准调整为8000元/生/学年,最高上浮不超30%,每所高校与企业合作专业一般不得超过2个,企业安排学生实习时间不少于一学年。

    据了解,近日下发的《关于规范高校校企合作办学学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2011年6月底以前批准招收的学生,学费指导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具体学费标准可根据办学质量、招生计划完成等情况区别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上下浮动。其中,艺术类专业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其他专业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下浮不限。同时,企业方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学年,并对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积极推荐就业;每所高校与企业合作专业一般不得超过2个,一个企业合作高校一般不得超过5所。

    此外,从今秋起,山东高校与企业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各高校要在每年5月底前,在规定的标准和浮动幅度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没有按时申报的,当年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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