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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被离婚”,后又“被复婚”
接连遭遇蹊跷事,让这位年近七旬的老人感觉很受伤
  • 2011年10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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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在出租屋内研读法律文件。 见习记者 娄士强 摄

    本报见习记者 娄士强

    众目睽睽之下,68岁的老人王先生被两记老拳打倒,动手的正是与他相处30多年的结发妻子,饱受感情折磨的王先生在这一刻决心离婚。在办理手续时,王先生惊讶地发现,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已经与老伴完成了一次“被离婚”和“被复婚”的过程。

    两次婚姻变更当事人一无所知

    王先生是济南一高校的退休教授。10月11日,他拿着厚厚的材料找到本报记者,讲述了他的离奇遭遇。

    王先生说,在今年7月末举办的一场社区活动中,他在众目睽睽之下被老伴秦女士的两记老拳打倒在地。两记老拳打醒了王先生,他决定离婚,并随即搬入与人合租的房子里。

    但就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王先生被自己的婚姻状况记录惊呆了:根据历下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记录,王先生与秦女士早在2008年4月就办理了协议离婚,协议书上显示“双方自愿”;2009年4月,两人又办理了结婚登记,“再婚”时登记的婚姻状况是“离婚”。

    拿到离婚协议书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王先生更加吃惊。两份材料使用的都是他的证件,但签字和指纹显然都不是自己的。在结婚登记表的照片里,秦女士身边竟然是一名陌生男子。

    10月12日,记者带着王先生提供的材料来到历下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经一位工作人员确认,王先生2008年的“离婚”和2009年的“复婚”都是在这儿办理的,结婚登记表上的那张照片也是在现场拍摄的。

    为了占有原住房老伴一手“导演”

    王先生说,30多年前,他经人介绍认识了秦女士,并与之结为夫妻。两人都有不错的收入,但价值观的不同造成长期的家庭矛盾。尽管争吵不断,但两人始终没有想过离婚,直到十年前的那次分房。

    2001年,王先生与秦女士获得了“房改房”的机会,两人决定用当时居住的秦女士单位分的房子,换购王先生所在学校提供的新房。换购之后秦女士没有将原房子交还单位,而是继续占有并向外出租。

    为了获得原房子的所有权,秦女士多次向王先生提出离婚,建议合法得到原房后再复婚,而王先生始终没有同意。此后,秦女士单位多次催促交房,秦女士都是托关系与单位协商,再没提过“离婚”。于是,王先生断定秦女士已经打消了离婚念头,但两人之间围绕房子的争吵愈演愈烈。  2011年,退休后的王先生积极参与社区活动,这在秦女士眼中都是“吃饱了撑的”,7月底的那两记老拳正是长期矛盾的爆发点。

    对于2008年的“离婚”,秦女士在电话中向记者承认,就是为了占有单位的那套房子,“办离婚是从朋友那儿打听到的方法”,但由于后来事情没办成,秦女士就托人办理了“复婚”。

    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年近古稀遭遇如此波折,王先生感觉“很受伤”,他打算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

    目前,王先生已经联系到了元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魏茂娟,她同意为王先生提供法律援助。魏茂娟告诉记者,结婚、离婚手续都应当由申请人亲自办理,当事人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王先生2008年的离婚属于“登记有瑕疵”,不具有法律效力,之后的复婚同样也是无效的。

    魏茂娟认为,婚姻登记处有责任对申请人进行身份审查,对于王先生遭遇的这种情况,婚姻登记处及其工作人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先生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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