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6日讯(记者 牟张涛 通讯员 蔡学英) 就餐时,因和同在一个饭店就餐的蒋某发生矛盾并殴斗,李某和董某驾驶轿车将对方撞倒并碾轧,后李某用砖头砸、董某用砍刀砍蒋某,致其头面部、胸、腰等肢体多处受伤,经鉴定伤情为重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4日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0年11月3日晚8时许,河北人李某、董某(另案)等人在一饭店就餐时,与同在该饭店吃饭的蒋某发生矛盾并殴斗。据李某供述,2010年11月3日晚,他们就餐时,蒋某到其所在的房间将其拽到饭店门外,李某说,这时董某过来拉架,蒋某又想打董某,董某就跑到停车的地方,上了车后开车朝蒋某撞过去,把蒋某撞倒,蒋某爬起来跑了两步就仰头倒在地上,“我让董某坐副驾驶座上,我驾车用车右侧的前后轮从蒋某的身上轧过去。”李某说,下车后他用砖头拍蒋某的脑袋,董某用砍刀砍蒋某,之后李某等离开现场。
之后,李某还多次作案,2010年12月9日下午,李某携带一把弩从河北黄骅来到山东庆云,抢劫了一部价值85000元的轿车,12月23日凌晨,李某在黄骅市又抢劫一部价值72000元的轿车。李某在2010年12月23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抓获。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4日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3077.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