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枣庄10月18日讯(通讯员 周永恒 记者 李淼)经营烟草销售生意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但枣庄市台儿庄区的李某却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经营起了烟草生意。日前,李某被枣庄市台儿庄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0年11月25日晚,李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烟草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去临沂蒙阴县购买香烟一宗。11月26日凌晨,李某拉烟行驶到台儿庄区文化路东转盘路时,被公安机关查住,当场查获苏烟、红南京、利群等香烟共计420条,涉案价值67323元。
法院认为,李某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证经营购销、运输烟草制品,扰乱国家烟草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追缴赃款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