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青岛市慈善总会实施个人(家庭)冠名慈善基金项目,凡热心于慈善事业、自愿向青岛市慈善总会捐赠规定数额以上的个人或家庭,均可协议建立“基金”;个人委托慈善总会全权负责基金的使用,也可自行指定救助特定困难群体;认捐基金额一万元至两万元(不含),注入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两万元以上的注入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认捐人可自愿突破原认捐额,扩大基金额度;慈善总会根据基金使用情况,提供详细列单。
截至今年4月份,青岛市慈善总会个人(家庭)冠名慈善基金项目共收到善款1000多万元,到账率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