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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关注焦点 我们——解答
居民取暖仍是每平米26.7元
  • 2011年10月2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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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部分小区开始试行分户计量,可实现单户报停。    本报记者 周青先 摄

    “我家阳台是封闭的,要不要收费?”“现在还能不能申请报停?”……近日,本报96706123“问暖热线”接到不少市民打来的电话咨询供暖问题,其中采暖费收取标准、取暖优惠措施、报停、开户、测温等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

    取暖费普通居民取暖每平方米26.7元 

    根据有关规定,本采暖季,省城居民的集中供热费用为每平方米26.7元。对于中小学、托幼园所、社会组织或个人兴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医疗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26.7元收费。 

    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36.4元收费。 

    居民蒸汽供热为每季每吨174.5元,非居民住宅供热和工业生产用蒸汽为每季每吨218元。

    收费面积阳台是否收费分三种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居民住宅的收费面积以套内建筑面积为准(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对于封闭式阳台,安装采暖设施的收全价,未安装采暖设施的收半价,而未封闭的阳台不收费。居民家中的阁楼,如果已经安装供热设施的,按房产证标注的面积为依据,100%收取采暖费。

    低保、特困家庭可按优惠价格取暖

    按照有关规定,对省城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供热,执行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19.50元的标准收费。

    困难家庭应先到民政部门进行认定,取得有效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才可享受采暖费优惠。

    申请低保或者特困家庭供暖优惠的居民除必须持有以上两证之外,还要持有相关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与实际用热地址必须一致。以上两证姓名须与房产证产权人一致(或夫妻关系),其他关系不在优惠范围之内。

    报停报停申请须在9月30日前提出

    据介绍,只有具备以下条件,居民才可申请报停:一是具备分户控制的单户;二是整单元或整幢楼申请停止用热且具备单元阀控制的用户。

    报停的具体流程是:凡符合上述两条规定需要报停的居民用户(房屋所有权人),应于当年供热前(在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停止用热申请,经供热单位审核同意后,办理停热手续,并由供热企业报市供热办备案。

    具备分户控制的单户居民用户,在办理停热手续时应向供热单位缴纳热网运行成本费,也就是所谓的报停费。这部分费用由停热期间的放水费、电费、人工费等直接发生的费用组成,它的征收标准不得超过每户总热费的15%。

    “如果居民不报停,将视为正常供暖,采暖费也正常收取,这部分费用居民应在下一个采暖季补交。”济南市供热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由于这种情况属于迟延缴费,实践中还会收取一部分因迟延产生的费用。

    开户已建成小区申请开户须过七道程序

    根据规定,已建成小区申请供暖开户须按照以下程序:

    (1)预备集中供暖小区先到相关供热企业客户服务大厅递交用户开户申请;(2)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勘察现场,做出方案,提出是否具备入网开户条件(如不具备供热开户条件,及时告知用户原因,待具备条件后开户);(3)如用户具备供热开户条件,请用户准备开户相关资料,并与供热企业相关工程公司签订委托采暖施工合同;(4)用户到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黑虎泉北路187号)二楼市政公用事业局供热窗口领表并交纳管网建设费,供热企业相关工程公司按委托内容进行采暖施工;(5)供热企业与用户签订《集中供热开户协议书》;(6)施工验收完毕,签订《城市供用热力合同》;(7)用户领交费信息卡,交纳采暖费(按约定的供热时间交费)后,按热力合同约定时间开始用热。

    变更热用户变更需办理过户

    热用户变更需要更名过户,并在当年9月30日之前申请办理。热用户变更的材料准备包括:用热面积没有发生变化的,新用户需持双方同意的更名过户协议书到供热单位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用热面积发生改变的,办理变更手续的同时,需要增加用热面积的应当缴纳增容部分供热管网建设费;需要减少用热面积的,已缴纳的供热管网建设费不予退还。

    测温及退费认为室温不达标可申请第三方测温

    按照相关规定,按面积缴纳采暖费的用户,如果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16℃,应首先向供热单位提出室温检测申请,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并预付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检测费用。依据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如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否则,由供热单位承担。

    经检测,用户室内温度不合格且属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的,供热单位须向用户退还采暖费,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使用户室内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非供热单位原因造成供热温度不合格的,不属退还采暖费范围。

    退费标准为:经一次检测室温不合格的,室温不合格供热天数计为两天。用户室温不合格,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采暖费:室温在14℃以下的,按实际天数全额退费;室温在14℃-16℃之间的,按实际天数退一半的费用。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实际未供热天数全部采暖费。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赵丽 王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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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有问题可打这些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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