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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投资者须为自己的投资负责
  • 2011年10月2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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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檀

    世上没有只涨不跌的产品,投资品风险尤其大。房产投资者必须为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而不是通过冲击开发商来保障投资收益。每个人都不能以自己是不成熟的投资者为由,向社会要求赔偿。

    只有无良商家有意欺诈、契约不清、价格欺诈、虚假宣传或者质量低劣,消费者或者投资者才能要求索赔,仅仅因为价格下降就打出维权的旗号,无异于对维权的亵渎。规则对任何人都应该是公平的,既不能保护资金强势一方,也不能出于民粹一味袒护相对弱势一方。再说,开发商也有强弱之分,在房地产生产链条中,也有上中下游之分。当开发商遭遇资金瓶颈、市场寒流不得不降价促销时,难道都是有意欺诈,都是对消费者权利的剥夺?消费者有公平消费权,投资者有公平投资权,商人也有市场定价权。

    投资者要求房价维持在高位,相当于要求政府维持宽松的货币政策,相当于要求取消调控政策,于理无据,于情不合,对中国未来经济有害,对买不起房的群体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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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话题:首套房利率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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