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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出台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编纂地方志须上报备案
  • 2011年10月2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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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9日讯(记者 曹宏源) 19日,记者从德州市史志办获悉,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地方史志工作,市政府于近日下发了《全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全面推进依法修志。

    “现实中不少组织和个人编纂行业志书,存在主流信息多且非主流信息杂乱的情况,导致资料偏颇,起不到‘借古鉴今’的作用。”德州市政府史志办公室主任李其常告诉记者,办法的出台明确地方志办公室应对有关编纂活动给予业务指导做好备案,也促进了全市史志工作的规范协调发展。 

    记者发现,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综合性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具体由本级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同时,支持和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编纂出版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志书。有条件的办事处、乡镇、村也可组织编纂本单位的志书,但都应上报地方志办公室并做好备案工作。 

    据了解,地方志主要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等资料性文献。办法明确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到目前为止,平原、夏津、齐河、禹城、乐陵五个县市已经出台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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