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10月19日讯(记者 冯砚农) 19日,市民苏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称,他在国庆期间交定金购买冰箱。可是承诺交付的冰箱却未按期交货,苏先生想知道,“我有权利要求双倍返定金吗?”
恰逢商家“十一”搞促销活动,苏先生相中一台价值6500元的智能冰箱。并当场交付货款6500元及500元定金,订货单标注交货时间为10月12日之前。很快交货最后期限就到了,可商场却迟迟没有送货上门。
苏先生找到商家理论,商家称,该款冰箱“暂时缺货”,并请苏先生再等几天。商家出尔反尔的态度让苏先生很不满意,因此决定立即退货,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可是商场只同意退货款及500元定金,拒绝双倍返还定金。
商家违约在先,苏先生有权利索要双倍返还定金吗?市消协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就是说无论经营者如何提供商品,只要违反与消费者的约定,就有过错,必须承担责任。”
此外,《合同法》第115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苏先生有权要求商家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