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晚报数字版
站内搜索: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中区棚改房屋征收补偿出新规
提前搬迁,最高可奖5万
  • 2011年10月20日 作者:
  • 【PDF版】

    文/片 本报记者 赵艳虹

    “棚改项目确定后,自公告之日起,擅自抢搭、抢建、抢栽、抢装修的‘四抢’行为,政府将不予补偿”。10月19日,记者从市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了解到,市中区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市中区棚改有了“新杠杠”。

    可选货币补偿也可选房屋产权调换

    意见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征收合法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为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格的90%;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均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私有庭院式住宅按1.0的容积率补偿

    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私有庭院式住宅房屋(不含单元式多层楼房),按1.0的容积率予以补偿,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在补交有关规费(293元/平方米)后予以补偿;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的,按证载建筑面积予以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容积率不足1.0的,在补交有关规费(293元/平方米)后,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扣除工料费后予以补偿;容积率超出1.0的无证房屋,根据房屋建筑结构给予工料费补助。

    经营用房按经营年限和实际经营面积发补助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既用于经营使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临其它街的房屋每年增加8%的事实营业补助。但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价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平均价格的85%。事实营业房屋面积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产权面积为依据,给予货币补偿。

    无证房屋搬迁期内交房,补助工料费

    被征收人违法占地建设房屋的,在搬迁期限内,能够积极搬家交房的,给予工料费补助(砖混结构楼房33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平房31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瓦房29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房屋180元/平方米;檐高不足2.2米的小配房,按同等结构房屋价格的60%给予补助)。未在搬迁期限内搬家交房的,由区国土、城管等部门依法进行拆除。

    高层回迁只选一套的,奖8平方米新建住房

    根据城市规划,回迁安置房屋为小高层或高层住宅的,给予优惠政策(待新房交付使用时一并结算)。被征收人只选择一套回迁安置用房的,奖励8平方米的新建房屋面积;被征收人选择两套以上(含两套)回迁安置用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8%的新建房屋面积,且奖励的新建房屋面积不得超过8平方米。被征收人回迁时,属自住房的,每户奖励物业管理服务费2.5万元。

    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500元/户

    住宅房屋由征收部门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500元/户的补助费;非住宅房屋按10元/平方米发放,非住宅房屋用房的搬迁补助费包括设备、用具的拆除、运输、安装及其它费用。实施司法强制执行的,不予支付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计发,非住宅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计发,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一次性金额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使用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应当依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经营补助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补助,生产、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使用房屋面积给予70元/平方米补助。

    搬迁期限20天。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验收交房的,合法的私房每提前一天每户发放奖励补助费2500元,最高奖励5万元;机关企事业单位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6元/平方米。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月底前锅炉 全安湿法除尘器
紫云湖公园工程进展顺利
提前搬迁,最高可奖5万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