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6日讯(记者 牟张涛 通讯员 春笋 雪梅)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4日以注射方式对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陈刚执行死刑。
陈刚现年34岁,德州乐陵市人,懂车工、电焊等技术。自2002年至2006年期间,他利用在天津某机械厂打工夜班值守之机,私自加工制造能发射弹丸或制式枪弹的火药枪、步枪和钢珠枪共7支,通过手机信息联系购买了步枪弹36发,让同厂工人帮助带回猎枪子弹、发令枪弹100余发。
2008年7月,陈刚因家务纠纷与妻子离婚。他怀疑与妻子离婚是刘娟等人挑唆,怀恨在心。2008年12月,他听说家中被盗是邻村村民刘明所为,心生怨恨,寻机报复。
2008年12月16日19时许,陈刚携枪支来到刘明家。刘明不在,陈刚朝刘明母亲的腹部开枪,并用枪把朝刘明母亲头部猛砸两下,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当天20时许,陈刚又来到刘娟家,朝刘娟开枪未响,遂持枪朝其头部猛砸两下,并在撕打中将刘娟的丈夫手指咬伤。后来刘娟儿子赶到,与众人一起将陈刚抓获送交警方。
德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刚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
一审宣判后,陈刚不服,曾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终审判决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