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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人指点一下就收“培训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员工培训费”于法无据,提醒求职者注意规避
  • 2011年11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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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11月6日讯(记者 高洪超 通讯员 侯力强 王健) 近日,文登市一起非法收取“培训费”的劳资纠纷,以单位向原员工退款而结束。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案指出,单位向员工收取所谓培训费都于法无据,眼下又到求职高峰,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求职者一定要注意规避“培训费陷阱”。 

    今年4月底,小张被文登一公司招聘录用做业务员,按单位规定,她交了1000元“培训费”,单位只出具了收据。谁知只是由一个老员工给她讲了一下内部操作系统作为“培训”,她就上岗了。干到7月底,小张对工作不太满意,提出辞职,并将那张培训费的单据交给公司,要求退还培训费。公司让她回家等消息,到10月初仍没等到消息,小张上门交涉,公司却只退了500元。 

    小张不解,自己从未被单位外派培训,只有老员工进行了下指点,凭什么扣500元?小张几次找公司交涉,但公司坚持不退剩下的500元。10月中旬,小张来到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求助。

    考虑到小张手中已无任何证据,仲裁院工作人员建议以案外调解方式处理,如对方不认账,再走仲裁程序。此后,仲裁院数次约见该公司负责人,指明其收取所谓培训费的做法从一开始就明显失当。11月3日,该公司向小张退还了剩余的500元培训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目前,跟员工培训有关的费用只有“培训费违约金”,且仅限于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劳动合同中又有基于这种培训、关于服务期限的明确约定。如员工提前辞职,用人单位才有权收取违约金,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应分摊金额。 

    在此,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醒,与工作有关的培训是单位正常运作的必要成本,单位就此向员工收取培训费于法无据。今冬明春是求职高峰,希望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广大求职者警惕“培训费陷阱”,如遇单位以培训为名乱收费,可向当地人力资源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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