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8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张宝华 杨荣国) 醉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结果造成交通事故。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审结一起无证醉酒驾驶车辆引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车主因擅自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他人驾驶,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7月5日,莒县朱某与刘某一同外出,刘某醉酒后驾驶朱某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载乘朱某由西向东行驶至莒县某加油站路口时,与由东向西左转弯的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三人受伤、车辆损坏,随后刘某驾车逃逸。
经交警部门审查,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在莒县医院治疗支出45384.8元,刘某已付30000元。随后,赵某诉至莒县人民法院,要求朱某、刘某赔偿全部损失。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刘某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赔偿赵某全部经济损失。朱某将无牌机动车交给无证且醉酒的人驾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刘某赔偿赵某经济损失15384.8元(已扣除30000元),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