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11月8日讯(记者 李德领) 8日,记者从菏泽市民政局获悉,从2012年起,菏泽市各县区本着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城镇和农村籍义务兵优待金,均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所属县区农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放。
此外,进藏兵优待金按照普通地区兵员优待标准的2倍发放,进疆兵优待金按照普通地区兵员优待标准的1.5倍发放,其他难以征集的艰苦地区兵员,优待金标准应适当提高。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增发优待金,获得大军区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20%;荣立一等功的增发15%;荣立二等功的增发1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5%。
符合国家安置的士官和义务兵,退出现役后选择自谋职业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和1.5倍的标准,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国家指令安排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要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
对现役军人荣获优秀士兵和立功的,要采取一定的形式将喜报送到军属家中,并落实相关优待政策,形成拥军优属工作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