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9日讯(记者 牟张涛 通讯员 滕兆来) 丁某从事客车运营,不但车拉乘客,还用行李箱运货,被夏津交警给予1000元的罚款。
11月8日上午10时许,一辆济南开往邢台的大客车经过夏津县交警大队国道308线警务工作站,交警在对该车进行登记检查时,发现行李箱内简直像一个“百货公司”,里面堆满了塑料桶、电饭锅、杀虫剂、空心胶囊、铸件等二十余种物品。在交警的盘问下,丁某承认行李箱中的货物是给人捎的,共收取运费360元。
交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丁某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责令丁某雇车将所捎货物运达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