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9日讯(记者 牟张涛 通讯员 春笋 世联) 11月8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一个三人抢劫团伙案的主犯王刚押赴刑场,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王刚和李明是乐陵市同一村庄的青年,几年前结识无业青年孙鹏。2009年11月,王刚在承德市先后找到李明和孙鹏,约他们一起绑架富婆,三人经商议一拍即合。
“要绑架人,手上必须有一把枪才方便啊!”之后三人来到塘沽花2.2万元购买到了1支仿六四手枪和20发子弹。为实施抢劫,三人认为还应弄辆车,2009年12月7日,王刚三人在乐陵市抢劫一辆“黑出租”未遂。
2009年12月10日10时许,王刚和孙鹏两人在乐陵市一酒店门口附近骗租李某驾驶的“黑出租”。当该车行驶至乐陵市漳卫新河堤公路段时,两人将李某控制,王刚开枪将李某打死。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王刚死刑、孙鹏无期徒刑,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另附带民事判决王刚、孙鹏共同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42.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王刚和孙鹏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最后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文中人物全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