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9日热线消息 (通讯员 刘子瑜 记者 崔洪英)兰山区巩某一个月内换了三个打工的地方,在哪打工就偷哪,偷完了便走人。
今年5月,巩某到兰山区一宾馆打工,两三天后在宿舍区转悠时发现有个宿舍门没关,巩某进去偷走刘某一部手机。
之后,巩某又到一饭店打工,过了三天,他又在饭店宿舍门口偷走一辆电动车,以500元价格卖掉。
6月8日,巩某又来到另一家饭店打工,两天后感觉手头又紧了,便偷了店里买菜用的电动三轮车和四瓶酒,回到宿舍,又顺手牵羊偷走了舍友的手机。饭店老板通过监控认出了巩某,遂报警。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追回退还了被害人,对其可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