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9日热线消息 (记者 张焜)9日,自称是好心搀扶老人,却被对方指出是撞人者的李女士(本报9月21日B03版报道《搀扶摔倒老人,亏心?善心?》)舒了一口气。法院于9日下达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李女士的律师表示,在交警部门的档案中,事故发生后,老人方曾不要做两车接触鉴定,与现在的诉讼请求大相径庭,令人费解。
9日,在奎文法院下达的判决书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4日10点30分许,李女士驾电动自行车沿潍州路由北向南行驶时,遇顺行的老人骑自行车,老人倒地受伤。老人自述事发时,李女士骑电动车右侧后轮刮到老人自行车前轮后,导致老人受伤。而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无法分析该事故成因,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李女士的代理律师、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王建华律师告诉记者,此案先后开了两次庭,第一次由于没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案卷而休庭。10月11日,当第二次开庭时,他发现在案卷中有老人不申请对两车是否接触进行鉴定的说明。他说,如果要证明李女士骑车刮到了老人的车,最好的证据就是做接触鉴定,这在事故责任认定是十分常见,但老人及其家属当时专门做说明不做鉴定,而今又提出诉讼请求,做法令人费解。
记者看到,在法院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老人方不申请对两车是否接触做鉴定,也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两车曾进行接触;而李女士对此并不予认可,因此此说法没有证据进行证明。
老人的家属曾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证明李女士没有去搀扶老人,但法院认为,两证人没有法定理由不出庭,对证言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老人方提供的证据不足,据此驳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