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版:重点

A02版:壹读·重磅

A03版:壹读·关注

A04版:壹读·关注

A05版:壹读·聚焦

A06版:壹读·聚焦

A07版:壹读·济南

A08版:壹读·济南

A10版:产经

A11版:动向·国际

A12版:文娱·剧综

A13版:青未了·人文齐鲁

A14版:乐动·看点

A15版:新闻·速览

A16版:封底·看点

H01版:今日运河·城事

H02版:今日运河·城事

H03版:今日运河·城事

H04版:今日运河·城事

M01版:今日油田·01

M02版:今日油田·02

M03版:今日油田·03

M04版:今日油田·04

S01版:今日泰山

S03版:今日泰山·综合

S04版:今日泰山·专版

WW01版:文登时讯

WW02版:文登时讯·城事

WW03版:文登时讯·社保

WW04版:文登时讯·城事

WW05版:文登时讯·专版

WW06版:文登时讯·城事

WW07版:文登时讯·城事

WW08版:文登时讯·专版

“欠钱顶工”行为是否系劳动关系

齐鲁晚报     2020年10月22日
  本报文登10月21日讯 苏某向某物流公司经理孙某私人借款2万元,因无钱归还,2019年1月17日苏某与孙某口头约定,苏某到该物流公司从事装卸工作,每月工资4000元,用工资抵顶欠款。2019年5月19日苏某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受伤,孙某认为苏某系欠钱顶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报销医疗费,因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纠纷,苏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苏某与该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身份的凭证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中,虽然苏某向孙某借钱属于个人行为,但孙某作为该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约定苏某为其物流公司工作,欠钱顶工行为性质已发生转变,苏某与该物流公司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苏某提供的劳动属于该物流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故认定,苏某与该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苏某因工负伤后,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确认伤残等级,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胡加禄)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