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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四年分手 女子索万元补偿
法官:索要分手费不符合民法基本原则
  • 2011年11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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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11月15日讯(记者 高洪超 通讯员 解品彩 吕海霞) 2004年,一外地来威女子王某与男友杨某同居了4年。分手后,杨某一家出具协议书,承诺3年后向王某支付一万元“分手费”。今年,杨某承诺的期限到了,但此时却拒绝支付。王某欲起诉杨某,未获法院支持。 
  2003年8月,24岁的外地姑娘王某与27岁的威海男子杨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7月,王某跟随杨某到威海工作,两人同居于杨某的父母家中,一直未办理婚姻手续。期间,王某月收入的一部分交由杨某的父母保管。 
  2008年7月14日,王某和杨某因感情不合分手。这一天,杨某送给王某现金6000元,王某当场出具一张收条,收条上写明这笔钱是“分手费”。同一天,杨某的父亲为王某出具一份协议书,上面写明杨家欠王某“分手费”一万元,并承诺三年后支付。
  今年7月14日,“欠条”到期,杨某却没有如约向王某支付一万元。追索无果后,8月23日,王某就此向环翠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杨某支付分手费一万元。 
  杨某辩称,王某主张的分手费违背公序良俗,且王某主张的分手费针对两性关系,他们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存在交易或买卖。就此,杨某向法庭提交了那份协议书、收条。 
  法官看到,协议书上除载明杨家应支付王某一万元外,还约定“从此恩怨一笔勾销”,落款时间是“2008年7月14日晚”,收条日期则载明是“2008年7月14日”。就此,杨某主张自家已向王某支付了6000元,剩下的4000元也不应再支付。 
  环翠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主张的“分手费”一项,法律并未规定。基于自由恋爱关系,王某、杨某之间也产生不了“债务”,即使双方对此有约定,法律也不应支持,于近日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当下索要“分手费”的做法不鲜见,只是形式多样,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也存在分歧。本案中,王某索要分手费依据的那份协议具有法律认可的合法形式,但不具有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其次,索要分手费不符合“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民法基本原则。如果人们在感情破裂时都索要分手费,极易助长当事人不冷静,大面积扩散则可能发展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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