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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强拆拆掉了拆迁条例
  • 2011年11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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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子庆 

  从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到广西北海银滩强制拆迁事件,近些年来不断上演的强拆悲剧在社会上引起恶劣影响。今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被普遍视为防止暴力拆迁的制度进步。然而,“新拆迁条例”实施了近一年,并未能从根本上遏止暴力强拆事件的发生。(11月8日《经济参考报》)
  很多时候,中国缺少的并不是法律制度,而是缺乏对法治规则的信仰。众所周知,新拆迁条例很大程度上就是为规避暴力拆迁而诞生,虽然几度欲“胎死腹中”,但终究是公布施行了。应该说,如果各地严格按照新拆迁条例以及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事,是完全可以杜绝暴力拆迁了。例如在征收、补偿等程序上,新拆迁条例均做明确要求,个中根本找不到强拆的影子。
  说白了,如果各地方认可新拆迁条例是一部有效解决拆迁问题的良法,那么应当承认它的法规精神和文本表达都是与暴力拆迁格格不入的。推论自此,暴力拆迁产生的主要原因昭然若揭:一些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没有严格遵守法制规定——过往的暴力拆迁事件也一再证明,拆迁过程所体现出来的野蛮、粗糙,让法律法规被人为搁浅。此语境下,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国务院曾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新拆迁条例了。
  特别地,中国数千年来的人治思想、长官意志,导致权力总倾向于位居法律之上。试想,当作为法律的新拆迁条例威胁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进而影响到其经济利益、政绩建设等时,权力将伸出保护的触角来对抗法律,此时,地方政府选择暴力拆迁的可能性必然增加。
  因此,杜绝暴力拆迁的治根之道还在于依法行政,即政府执法过程中强调理性、文明、规范,尽量减少执法的强制力、缩小对立面,以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体到杜绝强拆,既需配套的财税改革、政绩考核等,更需地方政府权力观、利益观的自我调整,甚至地方利益的自我割舍,进而真正将新拆迁条例视为维护百姓利益和法治权威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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