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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帮找工作男子强奸朋友之女
  • 2011年11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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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11月8日讯(记者 景佳 通讯员 仵新忠) 菏泽一男子以帮朋友之女找工作为名,将该女子奸淫。近日,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涉案男子曹某与张某是普通朋友关系。6月28日上午,曹某到张某家做客。张某让妻子炒了几个菜,又让女儿王某(因张某与前妻离婚,女儿随母姓)外出买几个菜,在家中设宴款待曹某。
  张某向曹某说起女儿高考的事,曹某见其女儿气质不错,建议其先学舞蹈培养培养,今后可报名从事形象代言人的工作,并答应帮助联系,还当场打电话给一家单位,并在电话里称是给他女儿找事做。
  当日16时许,曹某酒足饭饱后,让王某跟着他去面试,说好面试完回来。这样,曹某将王某带至牡丹区双井街附近一家宾馆及开发区桂陵路附近一宾馆内,两次使用胁迫等手段,将王某强奸。期间,张某多次与曹某打电话询问女儿下落,曹某均以在外听戏等理由搪塞。
  次日凌晨2时许,曹某乘出租车把王某送回家。王某回家后便将自己被曹某强奸的事实告诉了父母。当日张某便领王某到公安机关报了案。次日,公安机关将曹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11月7日,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法官介绍,被告人曹某表示对判决结果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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