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省设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 机动车肇事逃逸基金垫资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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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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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1月14日讯(记者 郭静) 14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驾驶员肇事后逃逸的,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垫付受伤者全部抢救费用。 对于救助基金的来源,《管理办法》规定:一是按照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是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确定给予的财政补助;三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是救助基金孳息;五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是社会捐款;七是其他资金。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垫付费用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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