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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遭家庭暴力 女子起诉离婚
  • 2011年11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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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潘跃全 通讯员 王慧娟) 近日,莘县法院对一起妻子遭遇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一审宣判,准予原告女子张某与被告袁某离婚,并判袁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医疗费1328.74元。 
  莘县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元月份,张某和袁某经人介绍认识,5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6月份,袁某怀疑张某和其他异性有联系,动手打了张某,经人调解,袁某答应不再打张某。7月5日,袁某又怀疑张某和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生气后将张某打得多处受伤,并把张某锁在家里。张某家人随即报警,袁某被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经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为轻伤,在莘县人民医院住了4天院,7月12日,张某诉至莘县法院要求离婚。
  莘县法院认为,俩人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张女士坚持离婚,袁先生不同意离婚但没做和好工作,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二人离婚;袁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医疗费1328.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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