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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想见孩子不容易
探视权执行难,法官呼吁,还给孩子健康成长环境
  • 2011年11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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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报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胡科刚 
    本报11月9日B09版以《一男子欲跳楼被成功解救》为题报道了一篇关于离婚后见孩子难的新闻。14日,记者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离婚后与孩子相见难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官孙伟力呼吁,还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不要再伤害无辜的孩子。
  探视之苦
让她身心俱疲

  2005年5月,王某(女)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不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崔某某由其丈夫崔某抚养,王某每月负担一定数额抚养费一直到女儿独立生活为止。同时,判决王某离婚以后每月可以探望女儿两次。刚离婚时,王某还能正常探望女儿,但几个月后,崔某便以各种理由阻挠前妻探望,将女儿东藏西躲,甚至将王某拒之门外,不让探望。
  为此,王某曾先后两次将前夫告上法庭,请求执行探视权,但终因无法达成探望协议,而法院又实在难以强制执行,王某因此身心俱疲,不得不长期忍受思女之苦。
儿子冷漠
让她深感悲凉

  刘某与丈夫杨某3年前离婚,离婚时儿子4岁。离婚前刘某与儿子感情非常好,只是考虑到自己离婚后生活不太稳定,难以给孩子提供良好教育环境,才放手将孩子抚养权交给丈夫,当时双方约定每月让刘某探视儿子两次。
  离婚后,虽然前夫杨某每月都安排时间让刘某探视孩子,但刘某明显地感觉出孩子对她的感情越来越淡。一开始刘某以为孩子只要好好哄哄,多买些好吃的、好玩的就能拉近感情,可谁知事与愿违,孩子每次都是冷漠相对,并时不时说刘某是坏女人、坏妈妈,是因为不想要他才跟爸爸离的婚。刘某每次刚要解释,孩子便边喊“不听,不听”边捂着耳朵跑开,弄得刘某深感悲凉。
孩子改姓
让矛盾激化

  李某与妻子离婚两年,孩子现在4岁了。两年前与妻子离婚时,因孩子尚小,考虑到有利于孩子成长和照顾孩子方便等因素,李某同意法官的调解意见,同意孩子跟妻子生活,自己负担孩子的生活费用,每星期探视孩子一次。谁知半年以后,妻子再婚,便经常以要培养孩子与继父的感情、探视影响其家庭和睦为由,阻挠甚至拒绝李某探视孩子。
  更令李某气愤的是,不久前其前妻私自将孩子的姓氏由李改成了其继父的姓氏,说是为了让孩子忘掉李某,尽快融入现在的家庭。李某在上门讨说法时,因双方话不投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打,导致矛盾激化,无法调和,最终导致探望权难以实现。
探视权难越“亲情障碍”
□法官说法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方有协助的义务。”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孙伟力法官说,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抚慰子女由于父母离婚而造成的伤害,对离婚子女能够像其他孩子一样在身心健康、亲情感受以及人格平衡发展等方面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不过,由于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让另一方探视孩子时,法院不可能像处理其他案件那样,用强制执行的手段将孩子从一方那里‘抢过来’交给另一方探视。这一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也有明确规定,所以说‘亲情障碍’才是造成探视权难以充分行使的根源。”孙法官说。
  据介绍,现实生活中,许多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对方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探视权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排斥、抵触、甚至故意阻挠的情绪和行为,导致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在探望孩子时为防止对方不配合,专门到法院邀请办案法官陪同前去探望,这样做显然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探望孩子的目的,但法院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对每个当事人、在每次探望都派人陪同前往。
  孙法官介绍,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单亲家庭孩子犯罪案件所占的比重非常高,这与单亲孩子因为缺少父爱、母爱和家庭温暖导致其思想孤僻、行为偏激有很大关系。而探视权的充分行使,能够使单亲孩子得到和其他孩子一样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有效预防和减少单亲孩子犯罪案件的发生。
  “还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使他们成长为思想健康、人格完善、感情丰富并且对社会有用的人。”孙法官呼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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