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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环境污染“集结号”吹响 |
| 枣庄环保、公安、检察三部门联手严厉打击污染犯罪行为 | |
- 2011年11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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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枣庄11月14日讯(通讯员 章莉 记者 李泳君) 14日,记者从枣庄市环保局获悉,近日,枣庄市环境保护局联合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枣庄市公安局等三部门出台措施,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活动。如果环境保护部门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将会24小时内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会在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据了解,环境保护部门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环境保护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并及时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案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并同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为案件顺利查处予以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案件线索和材料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 另外,环境保护部门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安机关的,由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移送,情节严重的,依法查究有关人员责任。公安机关不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监督外,由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查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发现下级检察机关应捕不捕、应诉不诉或者存在其他办案质量问题的,应依法纠正,并落实错案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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