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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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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 王海龙 通讯员 刘传金) 在培训机构代课1年,却只拿到了代课费。今年10月份,市民刘某从培训机构辞职后,认为自己在该单位工作了一年,工作课时和正式职工一样多,要求单位应该按正式员工补发工资。11日上午,经过济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培训中心补发给刘某各项费用5000元。 据了解,今年24岁的刘某去年大学毕业后,因一时没找到合适工作,去年8月份,就到某培训机构应聘做代课教师。双方约定,刘某算该单位兼职职工,每月按照课时领取课时费。 由于工作一时不能固定,刘某与培训中心双方都没有签订用工合同。今年10月份,刘某因为找到合适工作向培训中心提出辞职。刘某算了算自己的工作量,每月课时都和该单位正式职工差不多,但是领到手的工资却相差好几百元。刘某感觉非常委屈,遂向济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认为该单位应该给自己执行同工同酬,要求补发自己少领的工资。 经审理,劳动仲裁委认为,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刘某与培训中心没有签订合同,对于工资报酬约定不明确,应该实行同工同酬。经过调解,该培训中心支付给刘某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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