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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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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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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提高4万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2万元,大额医疗救助的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到32万元。 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按分段累进制报销。在职职工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3万元以内的(含3万元)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90%、85%、8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的报销比例为85%;8万元以上至12万元(含12万元)报销比例为90%;12万元以上至32万元(含32万元)报销比例为90%。
2 城镇居民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 门诊慢性病每年的起付标准为600元,在职职工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3万元以内(含3万元)报销比例为8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报销比例为85%;8万元以上至12万元(含12万元)报销比例为90%;12万元以上至32万元(含32万元)报销比例为90%。 门诊慢性病费用和住院费用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合并计算。退休人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城镇居民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由70%、60%、50%提高到85%、70%、55%,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不变,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不变。
3 大病病种扩大到27种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由9种扩大到27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相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实行定点管理,鉴定标准与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相同,报销比例仍按50%执行。 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由30%提高到50%。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成年居民由80元提高到100元;在校大学生及其他未成年居民由25元提高到30元。扩大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在执行基本药物政策的基础上,将一般诊疗费和孕妇产前检查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4 新生儿“落地参保” 开展新生儿“落地参保”,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其母亲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统一使用其母亲名字加以登记,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出生3个月后参保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参保时,须提供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等相关手续。新生儿参保缴费标准及参保缴费后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年儿童待遇标准执行。
5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标准提高 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可支付的普通病房床位费为三级医院30元/床·日、二级医院25元/床·日、一级医院20元/床·日。 城镇职工和居民因急诊并转入住院的,三天内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按住院有关规定报销。住院时间超过半年,因病情需要继续住院的,应另行办理住院手续。 城镇职工和居民住院临床用血产生的医疗费用,均先由个人负担10%后,再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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