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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 2011年11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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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护救助基金相关方合法权益,《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年7月正式实施。记者了解到,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按办法规定,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受害人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受害人全部抢救费用。(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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