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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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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通讯员 杨兆峰 张洪亮 记者 刘铭) 11月10日,由高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醉酒驾驶第一案”定罪判刑:被告人商某以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7月23日下午2点50分许,商某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沿S322由西向东行驶,与对面逆向行驶的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周某轻伤。案发后,高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商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商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商某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被告人商某酒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虽超过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但在醉酒驾驶中未造成他人生命安全或重大身体伤害,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遂判处商某拘役两个月,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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