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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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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枣庄11月10日讯(通讯员 周永恒 记者 李淼) 9日,记者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枣庄市中级法院联合共青团枣庄市委、市妇联建立了适合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今后,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出庭的情况下,法院将给其指派一个“临时家长”。 据了解,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时,应通知其监护人出庭参与诉讼,但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或虽取得联系,但拒绝出庭或无法及时出庭等现象。 今后,枣庄法院在遇到类似情形时,将在年满30周岁、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的共青团、妇联干部中选任1人作为为未成年被告人的“临时家长”,征得未成年人同意后,参与诉讼,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等形式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帮助其消除抵触情绪和戒备心理,并协助司法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语言方面的沟通,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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