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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 2011年11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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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人保部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根据草案,企业缴纳险种从养老、医疗、失业险三项扩至五项,新增工伤和生育险。企业未按时缴纳,可由企业银行账户划拨或拍卖企业资产强制征缴。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将纳入参保主体。

强制缴纳“五险”还需国家责任跟进

□张燕

  应该看到,中国目前社保缴费率确实偏高,实际社保费率超过40%,高于不少经济发达国家。而这其中,企业缴费比例占大头,企业负担过于繁重。于此而言,如果企业缴纳“五险”的比例不能得到降低,又施行强制缴纳政策,这势必影响很多企业的良性发展。对此,政府部门不能视而不见,而是要承担起应尽职责。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政府部门也应有更积极的作为。
  一方面,政府应该给企业减轻负担,并切实降低各种费用。现有的税费压力下,一个小微企业要发展十分艰难,一个中小企业要度过各种难关实在不容易。为企业减负是为必需之举,也是实现经济更好发展、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保体系的重要举措。
  另一方面,应加强国家在全民社会保险上的责任,逐步解决社保多轨制的弊病,让每个人都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险。国家投入的增加,也就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在这样的背景下再要求企业为所有职工购买“五险”也就顺理成章,不会显著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并可以杜绝或减少很多企业的社保违法案件。

应有两个基本条件做前提保障
  □刘鹏

  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将有望得到统一强制征收的消息,无疑是让人欣喜的。然而,欣喜过后,我们也不难发现,在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法律体系下,“五险”的强制缴纳,至少还应该具备两个最基本的前提保障:
  其一是执法部门的执法到位和强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责任。但据笔者所了解的情况看,别说是“五险”,许多劳动者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劳动者,连一险也未交的依然大有人在。分析其中原因,除劳动者因为不愿承担个人支付部分而拒缴的情况之外,大多是因为用人单位为了推卸对劳动者的责任,故意逃避法律义务。针对这种情况,相关执法部门显然肩负着监管、督导用人单位用人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责任。
  其次,强制“五险”有赖于劳资关系的改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以及实际意义上的地位平等。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中,资方和企业强势,而劳动者弱势的劳资关系依然明显。于劳动者而言,他们面对的是工作、是糊口,而企业最多不过是重新找人。在这样的现实语境中,为了保住工作选择忍气吞声的劳动者思想和“不想干就走人的”的企业态度同时存在,别说是强制缴“五险”,就是最起码的医疗和养老保险,用人单位都不一定能够如期、足额地为劳动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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