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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水价改革指导意见
城镇居民用水将实行阶梯水价
  • 2011年11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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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1月16日讯(记者 崔滨) 近日,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国税局联合下发《积极推进我省水价改革的指导意见》,今后我省水价体系将逐步推行农业用水优惠保本、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居民用水阶梯水价等制度。
  山东省物价局表示,今后我省将逐步推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内用水给予终端水价10%-20%的优惠;超定额用水逐步实行累进加价办法;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净资产利润率不超过2%;工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净资产利润率不超过6%。
  对于城市用水,将尽快把现行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加快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在城镇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水的用户,均应实行阶梯式水价。
  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我省将严格实行定额(计划)管理,对超定额(计划)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今后,我省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等高耗水行业超定额(计划)用水量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的4倍执行。其他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用水部分按最高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的3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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