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香数量不超3支、长度不大于500mm、包装上有警示语 |
| 旅游场所燃香有了新国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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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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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等三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的管理,规范宗教活动和旅游市场秩序。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要求,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和《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三项国家标准。标准明确规定了燃香类产品的安全通用技术条件、有害物质测试方法以及燃香安全规范。这三项国家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加强从燃香类产品生产源头、产品检测到燃香行为的管理和规范,有助于推动实现“安全燃香、规范燃香、文明燃香”,有助于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的安全、有序、文明,加强对我国文物、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中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的燃香点应设置文明进香和环境保护等引导标识,每次进香数量不宜超过3支;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消防安全演习;当风力达到或超过四级时或天气持续干燥,应加强对燃香点的检查和清理,必要时停止燃香活动。 《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明确表示,制香用原料不得使用含镁及类似含镁的易燃易爆等物质;香体可燃部分长度不应大于500mm且直径不应大于10mm;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产品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使用说明和检验合格标识;产品包装上应有检验合格标识、注意事项、警示语,如“点燃后注意安全”等字样;产品贮存于通风干燥的场所,贮存过程中远离火源,堆放位置距地面和墙角的距离不小于2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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