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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要前男友兑现“青春损失费”对簿公堂
“感情债”?法律可不保护
  • 2011年11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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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廖雯颖 通讯员  陶然 仪挺) 随着民间资本流通活跃,“感情债”或“赌债”引发的借贷纠纷屡见公堂,然而非法的“赌债”或不具有真实借贷事实的“感情债”并不受法律的保护。
  近日,历城区法院受理一起因“感情债”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家住历城区的王某持一张借条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归还借款20万元。庭审中,张某不承认曾向王某借过款,但法官询问张某出具借条的缘由时,张某又不愿透露。法官又向王某询问了借钱给张某的具体时间、地点,但王某在两次开庭时的陈述并不一致,因此法官对王某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产生了疑问。
  法官向张某解释,如果不能说明出具借条的缘由,因举证不能,可能承担败诉的结果。最终张某道出出具借条的原因:张某与王某曾是男女朋友,分手后王某向张某索要“青春损失费”,不然不会善罢甘休。张某无奈之下向王某写下了20万元的借条。法官又单独询问王某借款的相关事实,并向其解释,如其与张某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感情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不及时收手可能触犯刑律。最终王某承认了借条是由双方的“感情债”所引发的,并撤回了对张某的起诉。
  历城法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但像非法的赌债或不具有真实借贷事实的感情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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