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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收费新政:
收费界定清晰仍留困惑一团
  • 2011年11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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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1日起,《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虽然该办法对一些模棱两可的收费进行了界定,但是新《办法》的部分条款在解答困惑的同时,也让一些物业收费更加困惑。
物业少当“冤大头”
  山东南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守贵告诉记者,明年实施的《办法》对一些模棱两可的收费进行了界定。例如,供水二次加压运行电费本就应由供水单位承担,现在明确规定,是一个进步,以前物业企业承担了过多水电部门的职责。
  “小区配套设施等未能达标的,收费应当适当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这个规定是针对开发商遗留问题的。”刘守贵说。
  刘守贵介绍,物业和业主的纠纷很多都源自开发商遗留问题,新规对物业是一个保护,也让建设单位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这有助于缓解物业和业主的矛盾,减少误解有积极作用。

争议条款留后患
  1、储藏室不属房产面积?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
  刘守贵告诉记者,虽然《办法》如此规定,但是这一条款存在较大争议,争议点在于法定房屋产权面积包不包括储藏室。法定房屋产权面积包括住房面积、公摊面积、配房面积、配房公摊面积,而储藏室便属于配房面积。
  “这项条款是自相矛盾的,今后实施后,可能争议性会很大。”刘守贵说。
  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军研究物业服务多年,他也认为这一项存在争议,比如阁楼,根据规定,阁楼屋檐高度2.2米以上才登记在房屋产权内,低于这个高度,不用登记。低于高度的阁楼物业费界定就很模糊。
  2、买车位不放车咋还要交服务费?
  《办法》明确,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
  刘海军认为,这个条款其实是不合理的,适当减收的另一层意思就是要收费,业主如果买了车位但没停放车辆,就不会产生服务,不产生服务又为什么要付费呢?
  同时,《办法》明确,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对待外来车辆收费的问题,很多小区都是自己掌握的,一些业主购买车位的小区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何时收费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刘守贵说。
  记者调查了解到,目前,临沂大多数小区对外来车辆停车时限规定不一。
  本报记者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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