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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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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16日讯(通讯员 岳豪 赵丽 记者 曹思扬) 一老汉在李沧一家饭店就餐出门时,不小心撞上玻璃门被送进医院。由于没有贴提醒标志,16日,经李沧工商分局调解,饭店同意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450元。 12日晚,市民胡先生和父母到李沧区一饭店吃饭,离开时胡先生在吧台结账,其父母先行出门,谁知突然“砰”的一声响,胡先生回头一看,发现父亲竟然跌坐在地上,并用手捂着头,约过了十多分钟才说出话来,经询问后得知,胡先生的父亲原来是撞上了饭店的玻璃门,这一下撞得可不轻,胡先生的父亲称脑袋被撞得嗡嗡直响,心脏还有阵阵绞痛,胡先生赶紧拨打120将父亲送到了医院,经检查并无大碍,但是胡先生还是让父亲在急诊室观察了一晚上才回家,医疗费花了近200元。 13日,胡先生再次来到这家饭店,发现该店有两层玻璃门,其中内层玻璃门上贴有提醒标志,但外层玻璃门上则没有贴任何提醒标志,晚上光线暗的时候,很难注意到这层玻璃门的存在。胡先生认为父亲之所以会撞上玻璃门,完全是饭店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所致,胡先生要求饭店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并将其投诉到李沧工商分局九水路工商所。 经调查,工商人员指出,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明确的警示,该饭店在基础设施上存在安全隐患,而且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16日,饭店同意赔偿胡先生的父亲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450元。胡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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