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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上海试点方案公布
“十二五”期间将全国推行
  • 2011年11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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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 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将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我国将力争“十二五”期间把改革推广至全国范围。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试点期间,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试点将增值税税率由目前的两档调为四档,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今后将根据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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