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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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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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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的文先生和6位同乡跟着包工头在滨州打工。5天前,工地上的一间板房发生火灾,波及到文先生及同乡们住的那间宿舍,几乎将他们的衣服、被褥还有生活用品等烧光。他们找项目经理讨要说法,可对方早已不见踪影。包工头给他们买了点被褥暂时凑合着,文先生想知道该找谁赔偿他们的损失。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王自豪律师认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作为文先生和6名同乡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宿舍时,有保障劳动者住宿安全的义务。他们7个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该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案是一般侵权纠纷,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文先生应当到滨州当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火灾造成的损失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权利。 记者 崔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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