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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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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聊城11月17日讯(记者 刘云菲) 17日,一些商家为方便市民,在门口都设置了放伞处,这本是个温馨的举动,可有市民伞丢了,商家却不管,市民无奈只能再买一把。 在柳园路一家服装店门口,商家放了一个塑料桶,这个桶专门放顾客的雨伞,“请把伞放这里。”服装店的工作人员看见有顾客进入店里都会这样说。许多顾客就把伞放在那里。 王女士把伞也放在了桶里面,她在店里转了一圈,没看中喜爱的衣服,正打算出门,刚要取桶里的伞,但是她发现伞不见了,她问店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他们只负责安排放伞,不负责看管伞。“店里这么多人,我们的工作人员还得忙着给客人介绍衣服,哪有时间看着伞。”听完工作人员的话,王女士气愤地说:“你们安排的,现在丢了又不管,我要是拿到手里能丢吗,下着雨我怎么走?”王女士和工作人员争执起来,最终也没有什么结果,王女士无奈跑到附近的一家超市里再买了一把伞。 王女士说,她的朋友也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商家也是只管放不负责赔偿,“伞值不了多少钱,可是在雨天伞就很重要,商家既然让存就应该负责看管。” 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强介绍,商家既然指定了地点,消费者和商家就建成了一种保管合同,他们之间有随付义务,消费者东西丢了,商家应当赔付,“消费者去购物,即使没有买东西,但是有消费的意愿,商家既然指定了存放地点,就应该负责,丢了东西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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