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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多不知打伞骑车违法
交警:打伞骑车最高罚款50元
  • 2011年11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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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7日讯(记者 牟张涛 通讯员 滕兆来) 11月17日上午8时许,姜女士打着雨伞骑着电动车路经一十字路口,和一辆摩托车相撞,在此事故中,打伞骑车的姜女士被批评教育,因为打伞骑车也是违反交通法规的。 
  据了解,当时姜女士摔倒在地,身上多处擦伤,电动车部分零件损坏。交警到现场处理事故时,除对摩托车驾驶人依法进行处罚外,同时也对姜女士进行了批评教育,因为姜女士骑车时打着雨伞。根据相关规定,驾驶车辆禁止有类似手中持物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雨天打伞骑车是违法的。 
  据了解,雨天打伞骑车的市民不在少数。17日上午11时30分,交警在县城大十字街将持伞骑车的男子拦下,告诉他这样做很危险,12时左右,交警发现一名青年男子驾驶摩托车,车上一女孩手持雨伞替青年男子挡雨。但却不时挡住青年男子视线,情况非常危险。短短一个小时,执勤交警发现了20余起打伞骑车的人,全部为男性,以年轻人居多。 
  民警介绍,单手掌握车辆方向不容易保持平衡,而且电动车的速度控制器在右手把,如果左手打伞驾驶电动车,那么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左手因为有雨伞,就很难及时去抓刹车把手;加之手忙脚乱中是单手驾驶,极易失去平衡摔倒。另外,打伞骑车无形中增加了个人占用空间,稍不小心就会碰到临近的其他行人,容易引发矛盾。 
  按照《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试行标准》规定,对于驾驶电动车、自行车、三轮车时“手中持物”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目前针对打伞骑车的现象,交警多以批评教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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